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蒐證案例

夫偷腥妻錄音有理 檢不起訴

中央社 2010/10/15 

(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5日電)1名邱姓男子趁妻子不在時偷腥,遭老婆在臥房錄音抓到通姦證據,丈夫一怒控告妻子妨害秘密。板檢認為,妻子是為蒐證錄音,私人臥房對他人無合理隱私可言,今天偵結不起訴。 

檢方表示,住在新莊市八德街的邱男,與李姓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,甚至大膽帶回家,到自己臥房通姦。邱妻懷疑丈夫有外遇,去年10月以錄音筆偷偷在房間衣櫃錄音,赫然錄到性行為的聲音。 

邱妻因此檢具錄音證物,向板檢提告李女妨害家庭;但邱男卻反告妻子偷錄音,涉嫌妨害秘密。 

檢方傳喚邱妻到庭,她坦承錄音,但表示,是為了取得抓姦在床的錄音證據才放錄音筆在衣櫃中,她否認有妨害秘密的意圖。 

檢方表示,刑法上所指「無故以錄音、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,」所謂「無故者」是指無正當理由;理由正當與否還要衡量客觀事實,與相關道德、法益以及侵犯隱私的程度。 

檢方認為,邱妻是基於蒐證目的,且民法與刑法都有涉及,若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,涉及裁判離婚與通姦罪;邱男與她人通姦於法不容,所以,邱妻的錄音行為可以視為保全訴訟證據的權利。 

檢方說,且法律也賦予夫妻一方對配偶是否忠誠,擁有「知」的權利,加上臥房除了夫妻共同使用外,對他人並無合理的隱私;加上邱男通姦已經符合法律上訴請離婚的重大事由,所以檢方認為邱妻錄音為有正當理由,因此偵結不起訴邱妻;本案可再議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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