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社 2011/02/23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3日電)藝人豬哥亮因積欠謝姓友人新台幣上千萬元,復出演藝圈後遭謝姓友人提告討債。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今天仍判豬哥亮敗訴,應還友人1300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豬哥亮多年前因欠債「跑路」,民國98年復出後,1名謝姓男子主張,豬哥亮於82年至83年間向他借款上千萬元,曾委託律師發函向豬哥亮催討債務,但豬哥亮卻拒絕還錢,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豬哥亮返還1300萬元。
法院一審時,豬哥亮主張,若有積欠債務,從82年至今,已超過15年追訴期。但一審法官認為,豬哥亮在85年曾寄發存證信函給友人坦承借錢,時效因而應從該年重新起算,債主在98年底提起訴訟,沒有超過追訴期;並認定豬哥亮向友人借款1482萬餘元,判豬哥亮敗訴,應還款1300萬元。
豬哥亮不服,提起上訴,今天遭高院合議庭駁回。